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8 條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或其組合之詳細內容。標的為國內股票且該股票發行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說明以該標的發行權證
    之原因;標的為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標的
    為期貨者,應說明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及其到期交割月份。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
    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
    註「展延」字樣。
四、發行條件,包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
    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期貨點數)等。如
    係可展延期間者,並應載明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八款第四目規定之事項。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或
    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
    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
    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
    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
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除應符合前五款規定外,並應
    載明上(下)限之價格或點數,及以顯著字體說明本公司認購(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如係可展延存
    續期間者,應載明本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第七條第
    三款規定展延辦理事項。
七、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
    項。
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九、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
      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
      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
      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如附表)訂定,應
      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為標的者,發行
      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因期貨信託事業
      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經本公司公告終止其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買賣
      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或標的期貨經期貨交
      易所公告暫停交易、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十三、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
      時之處理方式。
十四、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計畫之說明
      。
十五、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
      方式。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附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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