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三十、證券商申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檢附下列資料,由證
      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本會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
      同意辦理:
  (一)董事會核可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所列經營政策及各項作
        業程序等。
  (三)符合辦理本項業務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未受本會處分部分免)
        。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本項業務者,應檢
      具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函,或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文件,向證
      券交易所申請後轉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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