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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第 6 條
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非綜合證
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自行選擇依第二條規定編製與申報
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或依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前條規定於前項證券商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