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4629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4 條 (072.12.12)
  • 證券交易法 第 15、44 條 (077.01.29)
  • 相關函釋:
  • 台財融字第 87700286 號
  • (86)台財證二字第 85187 號
  • 要  旨:
    停止適用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有價證券承銷、買賣、行紀居間
    、代理等業務是否應申請許可及發給證照之解釋函一則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6 年 12 月 13 日(86)台財證二字第
              851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本會業於 106  年 11 月 2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600244510  號令發布「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證券業務規定」,並於同日停止適用財政部 8
              7 年 1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7700286 號函,爰配合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2 月 13 日
      (86)台財證二字第 85187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