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有價證券承銷、買賣、行紀居間 、代理等業務是否應申請許可及發給證照之解釋函一則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6 年 12 月 13 日(86)台財證二字第 851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說 明:本會業於 106 年 11 月 2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600244510 號令發布「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證券業務規定」,並於同日停止適用財政部 8 7 年 1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7700286 號函,爰配合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2 月 13 日 (86)台財證二字第 85187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