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發文字號: |
證櫃審字第 1020100612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101.01.04) |
相關函釋: | 證櫃審字第 0960034860 號證櫃審字第 10401004571 號證櫃審字第 10401013921 號 |
要 旨: |
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及其適用原則,
並自 102 年 5 月 20 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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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以 下簡稱「私募檢查表」),並自公告日起適用。 公告事項: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 月 8 日公布修正「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配合私募應注意事項之修正,爰修正私募檢查表,並自即日起,請 貴公司針對主辦輔導之興櫃公司,於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時,應確實依 「私募檢查表」所列項目審查並函報本中心。 三、另有關私募檢查表檢送時點之適用原則如下: (一)私募檢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之原檢送時點為「公司依規定完成私募 款項繳納完成日公告之日起 5 個營業日內」一併檢送,且應併同 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修改為: 1.「公司依規定完成私募定價日公告之日起 5 個營業日內」,應 檢具附表一及附表二,併同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 2.「公司依規定完成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公告之日起 5 個 營業日內」,應檢具附表三,併同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 (二)私募檢查表附表四之檢送時點為「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之次 月起一年內之期間,按月就公司各月營業收入變化情形,於次月 1 2 日之前填具檢查表四併同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此部分則 維持不變。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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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附表一 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A)(公告私募定價日適用).DOC附表二 私募價格未達參考價格7成檢查表(a).DOC附表三 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B)(股款或價款收足日後公告適用).DOC附表四 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之次月起一年內各月營業收入變化情形檢查表(C).XLS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證櫃審字第 0960034860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4 年 3
月 16 日證櫃審字第 10401004571 號公告,有關公告事項三(二)之
內容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4 年 8
月 5 日證櫃審字第 10401013921 號公告,修正附表三,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
4.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10 年 4
月 14 日證櫃審字第 11001005241 號公告,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