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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 104010045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104.02.04)
  • 相關函釋:
  • 證櫃審字第 0960034860 號
  • 證櫃審字第 1020100612 號
  • 要  旨:
    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考量主辦推薦證券商於各月申報「主辦輔
    導推薦證券商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已檢視並分析興
    櫃公司營收變化是否達重大事件及其變化原因,爰刪除「對興櫃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之「附表四」,並自 104  年 3  月  
    16  日起適用                                                    

    主    旨:刪除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之「附表
              四」,並自公告日起適用。  
    公告事項:現行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其主辦推薦證券商應於該公司私募案
              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之次月起 1  年內按月函報「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之「附表四-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之次月起一年內各月營業收入變化情形檢查表(
              以下簡稱附表四)」,今考量主辦推薦證券商於各月申報「主辦輔導推薦
              證券商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時,已檢視並分析興櫃公司
              營收變化是否達重大事件及其變化原因,爰刪除主辦推薦證券商需函報前
              述附表四之規定,本中心 96 年 11 月 30 日證櫃審字第 0960034860 號
              函之說明二及 102  年 5  月 20 日證櫃審字第 1020100612 號公告事項
              三(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證櫃審字第 0960034860 號函,說明二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2 年 5 月
      20  日證櫃審字第 1020100612 號公告,事項三(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