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監理,訂定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之 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主 旨:為強化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監理, 貴公司擔任主辦推薦證券 商之興櫃公司,有辦理或擬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請 惠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 日起 15 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5 項規定將私募有價證 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其輸入之日係落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含)之前者,請 貴公司應於 96 年 12 月 7 日之前,填具附表 一、二、三函報本中心;其輸入之日係落於 96 年 12 月 1 日(含 )之後者,請 貴公司應於該輸入之日起 5 個營業日內,填具附表 一、二、三函報本中心。 二、該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其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係落於 95 年 11 月 1 日(含)之後者,請 貴公司應於 96 年 12 月 12 日之前,以 11 月營收資料填具附表四函報本中心;其後 並應於每月 12 日之前,按月以上月營收填具附表四函報本中心,直 至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之次月起算滿 1 年為止。 三、由於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其資訊公開事項與上市櫃公司尚非 完全一致,故 貴公司於填具上開附表一至四時,應審慎注意興櫃公 司之資訊公開事項,倘未有缺漏之情事者,應就其事項內容逐一進行 審閱,並檢具相關工作底稿一併函報本中心;倘遇有缺漏之情事者, 則應審慎辨別並敘明其究屬相關規章未要求應資訊公開之事項或係屬 相關規章要求應資訊公開卻未公開之事項。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2 年 5 月 20 日證櫃審字第 1020100612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4 年 3 月 16 日證櫃審字第 10401004571 號公告,有關說明二之內容停止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