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及其適用原則, 並自 102 年 5 月 20 日起適用
主 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以 下簡稱「私募檢查表」),並自公告日起適用。 公告事項: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 月 8 日公布修正「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配合私募應注意事項之修正,爰修正私募檢查表,並自即日起,請 貴公司針對主辦輔導之興櫃公司,於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時,應確實依 「私募檢查表」所列項目審查並函報本中心。 三、另有關私募檢查表檢送時點之適用原則如下: (一)私募檢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之原檢送時點為「公司依規定完成私募 款項繳納完成日公告之日起 5 個營業日內」一併檢送,且應併同 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修改為: 1.「公司依規定完成私募定價日公告之日起 5 個營業日內」,應 檢具附表一及附表二,併同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 2.「公司依規定完成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公告之日起 5 個 營業日內」,應檢具附表三,併同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 (二)私募檢查表附表四之檢送時點為「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之次 月起一年內之期間,按月就公司各月營業收入變化情形,於次月 1 2 日之前填具檢查表四併同相關工作底稿函報本中心」,此部分則 維持不變。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副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含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證櫃審字第 0960034860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4 年 3 月 16 日證櫃審字第 10401004571 號公告,有關公告事項三(二)之 內容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4 年 8 月 5 日證櫃審字第 10401013921 號公告,修正附表三,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 4.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10 年 4 月 14 日證櫃審字第 11001005241 號公告,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