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 104010139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104.07.01)
  • 相關函釋:
  • 證櫃審字第 1020100612 號
  • 證櫃審字第 11101017151 號
  • 要  旨:
    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三,以強化
    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募人資格之查核,並自 104  年 8  月 5
    日生效                                                          

    主    旨:為強化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募人資格之查核,修正本中心「對
              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三如附件,並自公告
              日起適用。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相關圖表:
  • 附表三 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B)(股款或價款收足日後公告適用).DOC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2  年 5
      月 20 日證櫃審字第 1020100612 號公告,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三。
    2.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證櫃審字第 11101017151  號公告,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