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 11101017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 3、5 條 (111.09.07)
  • 相關函釋:
  • 證櫃審字第 10401013921 號
  • 要  旨: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修正,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爰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檢查表」之附表一及附表三
    

    主    旨:修正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下稱私
              募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月 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35867
              號令。
    公告事項: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修正,爰修正私募
              檢查表之附表一及附表三。
    相關圖表:
  • 附表一 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A)(公告私募定價日適用).ODT
  • 附表三 對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B)(股款或價款收足日後公告適用).ODT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10  年 4
      月 14 日證櫃審字第 11001005241  號公告,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一。
    2.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4  年 8
      月 5  日證櫃審字第 10401013921  號公告,修正「對興櫃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檢查表」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