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主管機關調整證券商各項業務資本適足率規定,公告本公司受益憑 證買賣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之 1、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部 分條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4 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 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3 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 0006526 號函辦理。 二、原本公司 93 年 12 月 31 日臺證企字第 0930034092 號、97 年 5 月 15 日臺證交字第 0970202025 號、98 年 6 月 9 日臺證企字 第 09811021861 號及 103 年 7 月 8 日臺證交字第 103020431 9 號公告均廢止。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 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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