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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302043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40005502 號
  • 臺證企字第 09811021861 號
  • 要  旨: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參與證券商資格,依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 09811021861  號公告內容辦理
    

    主    旨:為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並得上市交易,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參與證券商資格適用本公司 98 年 6
              月 9  日臺證企字第 09811021861  號公告(如附件)規定。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6  月 12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652
              4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臺證交字第 1040005502 號函,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