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三日前,檢附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
報經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公司應於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
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公司於前項徵求人檢送徵求資料期間屆滿當日起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
,如有變更股東會議案情事,應即通知徵求人及副知證基會,並將徵求人
依變更之議案所更正之徵求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公司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彙總
徵求人名單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中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之經營理念
內容,於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同時附送股東。
第一項及第二項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公司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
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傳送之日期、證基會之網址及上網查詢基
本操作說明;以日報公告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公告之日期及報
紙名稱。
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
或徵求資料予股東。
徵求人非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
徵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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