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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 條
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者,應檢具發行認購(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請,本公司依據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
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同意後,加具審核意見,轉報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