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其發行日起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
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
日後十個營業日。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僅須於預定之
上市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以前辦理前開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暨展延期間開始時,應先向本
公司繳納上市費;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至遲於預定之
上市買賣日繳納。
有關上市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認購(售
)權證費率收取之規定;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依前
開費率表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收取。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經審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
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撤銷
上市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發行人就其所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
證(熊證),應辦理下列事項:
1.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除因流通在外單位低於十萬
單位,或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公司同意外,應向本公司申請展延權
證存續期間,並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
2.權證於最後交易日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八款第四目應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發行人應於該日將展
延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
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如未符合展延條件,發行人應於最後交易日
之次一營業日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公告
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
料送交本公司。
3.發行人應於展延期間前一日,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
準則第十二條之三規定調整展延期間之履約價格或點數、下(上
)限價格或點數。前開履約價格及下(上)限價格於展延期間,
如遇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
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
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應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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