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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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
    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
    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
          增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