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
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
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
增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