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3-1 條
客戶向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之撥券日期為借券完成之次一營業日者,客戶
若於借入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
委由原借券之證券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