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與他公司合併,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累積為 資本公積者,該項溢價免計入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與他公司合併,並將該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 額,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累積為資本公債時,該項溢價准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免計入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 得稅。
財政部公報 第 32 卷 1574 期 334 頁 八十二年度賦稅法令彙編(83年5月版)第 16 頁 促進產業升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賦稅法令彙編(84年版)第 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