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二)字第 554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1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但書有關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兼任規定釋義

    主    旨: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於僅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之金融
              機構,因被投資關係,經財政部依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
              二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核准
              其董事、監察人由另一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兼任者,亦適用之。請
              查照轉知。

    資料來源: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0 輯 14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