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但書有關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兼任規定釋義
主 旨: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於僅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之金融 機構,因被投資關係,經財政部依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 二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核准 其董事、監察人由另一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兼任者,亦適用之。請 查照轉知。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0 輯 14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