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第 51 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或兼為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得兼為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