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 條文及廢止本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台證交字第○九三○○○一一四九 號公告。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二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 三八一一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次條文修正,係將本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台證交字第○九三○ ○○一一四九號公告旨揭條文之營業日為交易日及發行公司停止過戶 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 (含) 至農曆春 節後第二個交易日 (含) 時,其停止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及還券了結 之營業日計算之除外規定,增訂於「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二、廢止本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台證交字第○九三○○○一一四九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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