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業務需要,請 轉知所屬會員證券商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辦理。 二、為了解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及其主管機關或本國證券商在海外子 (分 ) 公司之所屬主管機關對其管理情形,證券商於得知下列事項時應即 通報本會: (一)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支機構部分: 1 得知總公司、母國主管機關、自律組織、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外國 相關機構,擬來臺查核其財務、業務者。 2 在台分支機構如經前揭機構查核發現違反相關規定或受處分者, 應於得知或收到查核結果時即函報本會。 (二) 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 1 得知當地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相關機構,擬查核其國外 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財務、業務者。 2 證券商於得知或收到前揭查核結果應即函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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