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銀行外匯局
發文字號: (85)台外央伍字第 07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6、28 條 (085.03.01)
  • 要  旨:
    指定銀行受理未領有外僑局留證之外國自然人親自檢具經有關主管機關核
    准直接投資文件正本申報結匯案件之規定

    主    旨:指定銀行於受理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親自檢具經有關主管機關
              核准直接投資文件正本申報結匯之案件,自即日起,得於查驗身分文件及
              其申報結匯日期未逾主管機關規定之結匯期限後,逕行辦理結匯,不受每
              筆結匯金額十萬美元之限制,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函兼復臺灣銀行敦化分行八十五年三月二日銀敦外字第○九四一號
                  函。
              二  指定銀行於受理主旨所揭申報及結匯案件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直接
                  投資文件正本加註當次結匯金額、日期並簽章後,影印二份,一份連
                  同申報書及外匯水單隨交易日報送本局交易科,一份送本局匯款科。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6 月號 第 1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