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外國法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及「華僑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 申報納稅代理書」
主 旨:核定「外國法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及「華僑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 申報納稅代理書」,希依式印發使用,請查照。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六條規定及本部賦稅署案 陳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85) 財北國稅服字第八五一二 九○七二號函及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六日 (85) 台財證 ( 四) 字第二四八二六號函辦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