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於七十七年二月間,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之行為,違反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之一條 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核處停業六個月之處分,自七 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七十八年三月卅一日止。 說 明:一 貴公司於七十七年二月廿四日與客戶○○○先生間簽訂「○○證券投 資顧問講習會契約」,內有「委託人自願以○○○元委託○○公司進 出,賺賠皆由委託人自行負擔;管理費每四個月為一期,費率為一‧ 五%,共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正。」之條款。 二 案經本會查證,並函請 貴公司限期提出書面說明,經 貴公司函復 稱:「僅依代客設計投資組合」,惟經本會派員分赴 貴公司及○○ 證券公司查證取得多項資料,並訪談涉案關係人○○君作成談話紀錄 ,證實 貴公司不僅代客決定買賣股票種類、股數、價格,並有代下 訂單之行為,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款之 規定。 三 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之一條準用第六十六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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