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如預期依主管機關規定,將擬上市股份提 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後之股權分散資 料,仍未能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規定股權分散標準者,應 併同前揭規定比率之股份經由公開銷售方式,分散其股權,不得再藉由承 諾自行分散方式辦理,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第四項、營業細則第四十二 條第五項規定暨本公司證券上市案件審議小組第八十六次會議決議辦 理。 二 凡於本 (七八) 年七月七日以後,提交本公司證券上市案件審議小組 審議之股票申請上市案,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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