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上市公司分派現金股利除息交易作業規定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9.5.21 (79) 台財證 (一) 第二九三○ 七號函辦理。 二 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前函轉經濟部 79.5.4 經 (79) 商二○七四 一三號函釋:「董事會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時,應向股東會提出『盈 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公司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股 東會得據以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 (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盈 餘及股息紅利之分派,乃專屬於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性質上為強制規 定,應不得以章程變更為授權董事會辦理事項」。 三 依前揭函釋規定, 貴公司自即日起,辦理分派現金股利而為除息交 易時,應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分派金額為準,並應依公司法規定訂 定分派現金股利之基準日,一併函知本公司憑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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