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四)字第 019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13 條 (079.12.28)
  • 要  旨:
    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及規定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得購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及規定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得購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
    說  明:一 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最高限額訂為一億美元,
                 最低限額訂為五百萬美元。但因特殊情形經本會許可者,不受前述最
                 高限額之限制。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購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開放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比例不限制。
             三 本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一一二七四號公告事
                 項第二項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10 期 108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1  月 16 日(82)
      台財證(四)字第 11274  號函,公告事項二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11 月 19 日(82)
      台財證(四)字第 44616  號函,公告事項第一項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
      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