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附表一、七、八、十一、 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 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之補充規定
主 旨: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成立,茲補充規定本會前發 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附表一、七、八、十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 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中,原副本應抄送單位列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者 ,均應併將副本抄送該財團法人,請 查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