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為資券相抵後 之餘額交割,不得於無融券額度時允許投資人以融券賣出在先,後以融資 買進沖抵,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轉知各代理證券商,並於文到後一週內 擬具融券額度控管方式報會核定,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及本會八十二年十 二月十三日「開放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易各項配合措施研討會議」結 論辦理。 二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九條、第十條有關每種得為融資、 融券交易之證券,其融資、融券之限額,對融資、融券相抵部分應分 開列示。 三 貴公司每日編製之融券報表,有關融資、融券相抵部分應分開列示。 四 有價證券經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或依規定暫停融資買入或 (且) 融券 賣出期間,停止融資融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五 貴公司對每種證券除仍應依本會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73) 台財 證 (三) 第三六七三號函規定,維持庫存四百張以上融資股票始得融 券外,並應於融券餘額達到融資餘額時,即停止融券,且不得於無融 券額度時,允許投資人先行以融券賣出,再以融資買入予以沖抵之方 式為之。 六 上揭規定,請即轉知各代理證券商。 七 請於文到後一週內,擬具融券額度控管方式報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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