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金融機構以帳簿劃撥設質交付辦理股票抵押放款業務,可能對證券 信用交易之影響」會商決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八十三年九月三日本會邀集中央銀行、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交易所、集保公司開會研討決議辦理。
附 件:研商「金融機構以帳簿劃撥設質交付辦理股票抵押放款業務,可能對證券 信用交易之影響」會議紀錄 議題決議: 一、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設質放款業務,其放款用途如用於購 買上市之有價證券,是否應有一適當之規範,以避免對證券市場造成 影響。請討論。 決議: (一) 金融機構先信用放款予投資人,以購買上市有價證券,其後再 以所買入之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應屬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業務之範疇,金融機構未經核准,不得經營。 (二) 為避免投資人藉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質押放款業務,借款從 事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致影響證券市場之穩定,建議中央銀 行與金融局研酌是否參考外國管理法規,對金融機構辦理該項 質押放款業務為適當之規範。 二、對於金融機構刊登廣告,推廣帳簿劃撥設質放款業務,但廣告內容有 融資之字眼,易造成外界誤解其為有價證券信用交易融資,為避免類 似情事之發生,是否對相關之廣告內容,加以規範。請 討論。 決議:請銀行公會發函各金融機構,提醒其未經核准不得經營證券金 融業務,及刊登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廣告,以免因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而有觸及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刑責之虞 。 三、背景資料所提金融機構辦理帳簿劃撥設質放款之可能弊端,應如何規 範,請討論。 (一) 金融機構部分: 金融機構以無擔保信用放款配合有價證券設質放款業務,變相辦理 有價證券融資業務。 (二) 證券商部分: 證券商在投資人買入股票之交割價款未兌付前,先行同意其將買入 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向金融機構設質借款,該借入款項抵允交割款 項,變相進行融資。 (三) 其他。 決議: (一) 金融機構辦理質押放款,尚未取得股票擔保品之前,先行撥 款,已有違辦理放款程序作業。 該項變相之業務屬經營證券金融業務,已構成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十八條情事。 (二) 證券商在投資人買入股票之交割價款未兌付前,先行同意其 將買入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向金融機構設質借款,而以借入 款項抵充交割款項,變相進行融資,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三十六條第十九款規定。本部分由本會第二組與證券交易所 負責查核。 (三) 現行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設質交付業務,繼續辦理; 惟為避免前項情事之發行,請集中保管公司研議帳簿劃撥電 腦控管及修訂操作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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