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第 18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
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75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
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
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條
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