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為美金七十五億元
主 旨: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為美金七十五億元。說 明: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三五九○○號公告停止適 用。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6 期 106-10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