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及相關附件 (因限於頁數,不在此刊出 ,敬請原諒) 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於取得後十日內依本要 點之規定向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報。 二 本要點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 本要點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之共同取得人包括左列情形: (一) 由本人以信託、委託書、授權書或其他契約、協議、意思聯絡等方 法取得股份者。 (二)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 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 之公司取得股份者。 (三) 受本人或其配偶及前款公司捐贈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之財團法人取得股份者。 四 前二項規定於本人為法人時,其負責人或有代表權之人亦適用之。 五 本要點所稱取得股份不以過戶為取得之要件,其「取得」方式,係指 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買進或互易。 (二) 受贈。 (三) 轉換公司債其轉換權之行使。 (四) 繼承、遺贈或承受。 (五) 公司合併之股份換發。 (六) 信託讓與。 六 依本要點應行申報之事項如下,其申報事項應公告之,並檢附公告報 紙向本會申報: (一) 取得人及共同取得人之身分、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 編號、住所或所在地;取得人為公司者,並應列明其持股百分之十 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人具有控制權 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 (二) 原持有之股份及取得之股份總額。 (三) 取得之方式及日期。 (四) 取得股份之目的。 (五) 資金來源明細。 (六) 預計於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股份數額。 (七) 有無下列股權之行使計畫,如有,其計畫內容: 1 自行或與其他人共同推動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計畫。 2 自行或支持其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計畫。 3 對於所取得股份之公司,處分其資產或變更財務、業務之計畫。 (八) 其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七 所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應向本會申報,持股增、減數量達該公司發 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時應即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本 會申報;上開申報及公告義務應繼續至單獨或共同取得股份低於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之股份為止。 (二) 其他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檢附公 告報紙向本會申報。 八 向本會申報時,應同時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部分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部分) 、台北市及高 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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