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開發行公司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者 (包 括本會函請重編及公司自行重編) ,除報本會備查外,並應將重編之財務 報告以抄本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以及抽換原供公眾閱覽之不適用財務報告。
主 旨:為增進財務資訊之正確性,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各公開發行公司有依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者 (包括本會函請重編及公司 自行重編) ,除報本會備查外,並應將重編之財務報告以抄本送台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及抽換原供公 眾閱覽之不適用財務報告。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6 期 8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