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84)台財證(四)字第 0019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1 月 27 日 |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10 條 (081.06.20) |
要 旨: |
經本會核准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至保管銀行以外之其他
銀行開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且不以一家銀行為限;其資金運用與庫存
資料仍應由保管銀行設帳,逐日詳予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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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經本會核准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至保管銀行以外之其他 銀行開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且不以一家銀行為限;其資金運用與庫存 資料仍應由保管銀行設帳,逐日詳予登載,請 查照。 說 明:本會八十一年六月二日 (81) 台財證 (四) 第○一一三○號函即日起不再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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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3 期 11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9 輯 7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1 年 6 月 2 日(81)
台財證(四)字第 0113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