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 (一) 銀行 1 總資產於自由世界銀行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者。 2 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託業務經驗者。 (二) 保險公司 1 經營保險業務達五年以上。 2 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在五億美元以上。 (三) 基金管理機構 1 一般基金管理機構 (1)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三年。 (2) 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 基本管理子公司。惟其申請直接投眾國內證券之資金來源不 得為國內資金海外基金管理子公司之自有資金及大陸 地區資金。 (四) 證券商 1 一般證券商 (1) 公司淨值在一億五千萬美元以上者。 (2) 具有國際證券投資業務經驗者。 2 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司,或 其再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證券公司,選擇一家提出申請。 3 本國證券商直接投資百分之百之海外證券子公司,或其轉投資持 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證券公司,選擇一家提出申請。 二 本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八十二) 台財證 (四) 第一一二七四號函 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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