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受託賣出有價證券,應依說明所列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廿八日召開推動「全面款 券劃撥制度」實施情形檢討會議決議辦理。 二 委託人委託賣出成交時,送存交割之有價證券非屬第一手股票,但能 證明委託人為其所有權人者,證券商應將該有價證券送存委託人之集 中保管帳戶以辦理劃撥交割。 三 委託人委託賣出成交時,送存交割之有價證券非屬第一手股票,且委 託人非其所有權人者,應出示該所權人具備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並檢 附該所有權人出具之委託書一式一聯 (格式依「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 第一手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但毋庸輸入本公司電腦) 經證 券商查驗後送存受託人之集中保管帳戶以辦理交割。證券商應將上開 委託書併同交割單據留存,其保存年限比照交割憑單。 四 前項規定暫行期間為本 (八十四) 年五月四日至六月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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