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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一)字第 023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7、40 條 (084.05.02)
  • 要  旨: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出具評估報告時請確實依本會
    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84) 台財證 (一) 第○一四九四二號函辦理

    主    旨:貴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出具評估報告時,請確
              實依本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84) 台財證 (一) 第○一四九四二號函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本會已
              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以 (84) 台財證 (一) 第○一四九四二號函發布
              施行在案,邇來本會審查相關案件發現承銷商評估報告常見有未依前揭規
              定記載或評估者,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遭受處分。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