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 旨:訂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依 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說 明:一 本會前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台財證 (一) 第○一五六七號發布 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其存託銀行應公告及向證管會申 報事項一覽表」,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 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12 期 84-85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6 月 28 日台財證 (一)字第 01567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70028737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