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外國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五以上之股份者,該公司是否得依該條例排除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公開發行 相關法規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八五一○四八九號函。 二 按公開發行公司如因股權變動,外國人持股比例逾該公司資本總額百 分之四十五以上者,雖其發行新股得免除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 於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惟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而可 不公開發行者,仍應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即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是故仍有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適 用。 三 投資事業若擬排除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適用,自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四項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先向本會 辦理撤銷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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