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五日內 」究為日曆天或營業天
主 旨:貴公司所詢「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 稱「五日內」究為日曆天或營業天乙案,因條文並未明示係指「營業天」 ,依民法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係指「日曆天」,請 查 照。說 明:一 依據 貴公司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85) 宏電股字第八五二五二號 函辦理。 二 貴公司來函已錄案存參。
證券管理 第 15 卷 1 期 9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