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對外國發行人投資大陸地區者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主 旨:公布本會對外國發行人投資大陸地區者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說 明:基於現行大陸政策及保障投資之考量,外國發行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訂明資金運用計畫用於投資大陸地區者不予核准外 ,其累計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以不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二者中較高者 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證券管理 第 15 卷 2 期 9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1038141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