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受理期間不予限制
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受理期間不予限制,本會八十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82) 台財證 (二) 第○一七四三號公告事項四「應於 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申請」之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財政部公報 第 34 卷 1698 期 37294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7 月 22 日(82)台財證(二)字 第 01743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