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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590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5.01.11)
  • 要  旨:
    證券金融事業得以其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及經銀行
    保證之公司債
    

    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得以其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及經銀行
              保證之公司債,並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證券金融事業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之百
                  分之十,亦不得超過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
              二  證券金融事業購買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
                  之百分之十;若係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於轉換為股份前處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3 期 111-11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4 月號 第 6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
      (90)台財證(四)字第 00048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