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得以其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及經銀行 保證之公司債
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得以其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及經銀行 保證之公司債,並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 明:一 證券金融事業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之百 分之十,亦不得超過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 二 證券金融事業購買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 之百分之十;若係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於轉換為股份前處分。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3 期 111-11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4 月號 第 6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 (90)台財證(四)字第 00048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