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之資金,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
  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左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