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之資金,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 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左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