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匯入基金募集所得款項、匯出基金贖回款項暨收益 分配或資產分派所得價款、匯出基金募集投資款項、匯入本金暨利得與外 國專業投資機構辦理匯出、匯入本金及匯出投資收益,請依中央銀行八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84) 台央外字第 (伍) 二五八六號函 (如附件) 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中央銀行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84) 台央外字第 (伍) 二五 八六號函辦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辦理 匯出基金贖回款項、收益分配或資產分派所得價款與外國專業投資機 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辦理匯出本金或投資收益,仍須依據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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