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補 充規定
主 旨:檢送證券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八條第三款第四目、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條及第 十九條之補充規定 (如附件) ,請 查照並即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5 期 85-8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4 月 4 日 (87)台財證(二)字第 00893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