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於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依當地政府法令核准成立或登記之非公司型基金, 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時,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主管機關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 (86) 台財證 (四) 第六四八二 五-一號函辦理。 二 於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依當地政府法令核准成立或登記之非公司型基 金,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時,應以基金之受託 人名義附註基金名稱提出申請,其申請書件除需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七十七條之四規定檢附外,尚須包含基金成立之法令依據,經核准成 立或完成登記之證明文件、基金型態、契約內容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文件等相關書件,前述基金經核准成立或完成登記之證明文件須經我 國駐外單位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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