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即日起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向本會申報 (請 )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發行人應依說明所列事項詳予評估說明並 洽請證券承銷商表示意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即日起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向本會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發行人應說明評估事項如次: (一) 分析比較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公司當年度 (及次一年度) 每股盈餘 稀釋之影響,如所採用之籌資方式相對將造成每股盈餘較大稀釋, 其採用之原因及其合理性。 (二) 如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劃未列入增 (籌) 資年度之財務預測 者,應就增 (籌) 資計劃之規劃及決策過程等說明及評估未列入之 原因及其合理性。 二 證券承銷商應針對發行人就前項評估說明具體表示意見併依據「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應予 以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等 事項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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